财政部12月9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至2015年,将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2011年优惠政策相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前的3万元含3万元提高至6万元含6万元,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额减计比例及税率不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的财税支持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
前述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11月29日签署的通知称,该优惠政策是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的具体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中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