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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市工经联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HEFE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HF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合肥市工业行业协会、工业骨干企业和相关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围绕合肥市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宏伟目标,坚持自主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建言献策,推动行业协会发展,努力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为促进合肥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666号。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共产党功能型党支部和纪律检查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条 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应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市工经联党支部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党支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合肥市企联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推进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对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改革政策、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法律、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名牌培育工程;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坚持科学发展;加强技术改造,不断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本地区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指导各工业行业协会等团体,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网络,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四)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组织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五)接受委托组织召开行业会议、企业会议,传递政府有关政策信息、通报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和经济联合。
(七)协助政府和帮助企业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业损害预警调查,维护产业安全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协助和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八)举办展览展会,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发展经验,组织企业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拓宽企业的经济视野和发展空间。
(九)培训工业企业经济管理和高级技能人才。
(十)协同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切实做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和权益。
(十一)搜集、整理、交流、发布国内外经济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经济类刊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大力宣传表彰优秀企业,积极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为宣传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十二)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安徽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本市工业行业协会、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研究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
(五)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由本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络点。合肥市13个县(市)区、开发区共设立13个联络点,每个联络点设负责人、联络人各一人,便于市企联与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辖区内企业联系,确保各类信息的及时、畅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本次换届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0人。因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会长、秘书长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主持或委托代表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会长适时提议召开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委托代表主持。
(六)日常工作例会
为及时安排并推动本会各项工作计划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定期由会长主持召开日常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驻会工作人员参加,盘点、检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布置本周工作计划,分工抓好落实。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联络点开展各项联络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或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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