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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市企联第六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HEFEI ENTERPRISES(ENTREPRENEUR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EEC),中文简称为合肥市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合肥市辖区内的企业、企业家(雇主)和相关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合肥市企业、企业家(雇主)的代表组织。本会经政府批准,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和本会及工商联组成的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诉求,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和企业家(雇主)为宗旨,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培养和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激发企业家精神,推进企业改革创新,促进合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 本会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666号。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中国共产党功能型党支部和纪律检查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九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 1 名,本会会长兼任党支部书记。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 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 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应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市企联党支部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 本会党支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合肥市工经联党支部的工作。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维权、协商、服务、自律和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授权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及省市实施意见精神的要求,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本会及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国家和省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其它地区和城市雇主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诉求,为合肥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四)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集体争议、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和妥善处置机制。

(五)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推动企业开展科学进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开展有关企业和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交流联谊等服务;参照中国企联和安徽省企联的做法和口径,并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排序活动,宣传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八)编辑企业经济工作简讯(杂志、简报等),宣传、推广合肥经济建设,企业、企业家创业,企业创新的经验,对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组织研讨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

(九)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本会组织体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指导、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参加辖区“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推动本会会员间的交流互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发挥联合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一)按照自主、自立、自强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安徽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企业管理调研、交流、评比、宣传、培训、服务和资料编辑工作,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等。

 

  会员

第十七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八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合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合肥市行业性企业团体;

3、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的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或经济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合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现任领导;

3、其它有关法人、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九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二十三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由本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络点。合肥市13个县(市)区、开发区共设立13个联络点,每个联络点设负责人、联络人各一人,便于市企联与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和企业家的联系,确保各类信息的及时、畅通。

第三十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本次换届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0人。因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会长、秘书长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主持或委托代表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会长会议。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会长适时提议召开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委托代表主持。

(六)日常工作例会

为及时安排并推动本会各项工作计划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成效,定期由会长主持召开日常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驻会工作人员参加,盘点、检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布置本周工作计划,分工抓好落实。

第四十二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联络点开展各项联络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或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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