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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小知识
更新日期:2010年7月22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一、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机构

   在我国,通过三方协商机制调整劳动关系,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可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分别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全国总工会的代表、企业组织的代表三方联合组成。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应由政府代表担任,组织机构成员的比例可按政府2人、工会和企业组织各l人组成,成员具体人数由三方协商确定。地方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机构可仿效国家级组织机构设立。三方协商组织机构的职责是,组织三方代表共同讨论经济和社会政策,讨论劳动领域的重大问题。一方面为政府制定颁布重要的法律法规作准备;另一方面就劳动问题达成一些协议。在三方协商组织机构中,还可以成立一些专门的三方组织,如国家就业促进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国家工资委员会、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由三方代表组成,针对就业、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二、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规则
   我国各级、各层的三方协商组织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活动秩序。正常情况下,国家级三方协商机构应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地方级三方协商机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决定召开联席会议。三方协商机构召开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三方代表中任何一方单独提出,并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用书面形式告知其余两方。各方代表接到会议议题后,应当认真研究,做好讨论发言的书面材料准备。三方协商机构中,任何一方代表遇有特别需要协商讨论的问题时,均可向三方机构提出讨论议题,三方协商机构应及时作出决定。对三方协商机构讨论的问题,应当作出决议或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三方协商机构的全部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平等、民主和利益兼顾等原则。在协商讨论调整劳动关系时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三方代表以平等的身份民主协商,并做到利益兼顾,共同发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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