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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更新日期:2009年9月21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国务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要求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
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
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
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
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
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
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
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方面,“决定”要求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
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
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
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
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此外,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
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
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
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决定”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
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
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
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
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
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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