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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更新日期:2009年9月21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今
年10月1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而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也应在一年内补申请经营许可。

  《办法》中一条重要的规定就是对从事快递行业的企业注册资金进行了最低限制。其中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这一门槛的设置,将使资本实力相对较小的民营快递企业受到极大冲击。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
徐勇告诉CBN记者,目前民营同城快递与区域性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只有20%左右,这意味着80%的民营快递企业不符合注册资本最
低限制条件,因此它们将面临增资或者退出市场的抉择。

    此外,《办法》还对从事快递业务的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定,申请同城快递、跨区域快递以及
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必须拥有不同比例的初、中级快递业务员资格,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来认定。而此前,对快递从业人员并
没有强制性的进入门槛限制。

  《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向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
(区、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4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有效期届满30天内
申请换领。

  由于《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邮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将与
《邮政专营条例》一同与新《邮政法》同步实行。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关系到快递企业生存空间的另一
大重要标准邮政专营范围,至今仍未公布。

  在最近由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快递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上,曾提出邮政专营范
围为“同城快递50克以下、异地快递100克以下由邮政专营”,这将使民营快递企业丧失至多达85%的业
务量,甚至导致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倒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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