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及社保基金会等四部委周二联合发出通知,表示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通知》称,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
《通知》规定了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符合的条件,要求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通知》将未上市中小企业定义为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这些条件将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