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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严格控制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3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核心提示: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土地、财政、货币及银行监管机构将进一步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记者2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统一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将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名录及更新结果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按四部门要求,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被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

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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