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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发布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12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对象为全国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一般统称为PE,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PE备案制也正式向全国推广,《通知》明确,股权投资企业一般均应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案,此前仅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的试点有此要求。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明确未备案企业应在3个月内备案,不符合《通知》投资运作要求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

  两种例外情形

  根据《通知》,除两种情形外,所有PE企业均需备案。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对照在此前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的试点规定,当时仅要求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PE备案,对5亿元以下未作要求。

  两种例外情况是,一,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二是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不过,对于规避备案和运作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发改委采取的惩罚措施依然与试点方案相同,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无具体行政处罚措施。

  对此,业内人士则指出,备案制的放开,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企业获得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资格。而在发改委备案之后,才能进入全球社保基金注资的“备选名单”。国家发改委网站资料显示,截至12月7日,已有39家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

  强化受托人责任

  在其他风险控制上,《通知》还限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且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同时规定,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需实行分账管理。

  相比原来的试点方案,《通知》细化了投资者人数、受托管理机构职责等内容。

  《通知》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应向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等材料。同时,股权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修改章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均需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机构汇报。

  可见的是,中国的股权投资市场在近3年时间里经历了一场“野蛮式”增长。清科研究中心昨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以来,中外创投机构于中国大陆市场的新募基金呈现数量飞跃式上涨,共募集了323只新基金,为2010年全年的2.04倍;募集资本总量264.56亿美元,为2010年全年募资总量的2.37倍。

  为此,《通知》还特别强调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提出要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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