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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财政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1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结构性减税、设专项资金、拓融资渠道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了解到,今年以来,各地财政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有效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自11月1日起,云南省实施三项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一系列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将减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从业者扩大经营规模,吸纳就业人员,促进创业就业,促进城乡市场繁荣,促进居民消费。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成本高,企业融资难,劳动用工缺等问题,河南省一方面充分利用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累计下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支持企业272户。其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660万元,支持企业92户;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8000万元,支持企业89户,拉动贷款1亿元;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388万元,支持企业89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60万元,支持项目2个。

 

  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条例提出,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从加强银行信贷支持、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着手,引导资金向中小微企业注入。

 

  为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对于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以及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及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均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

 

  宁波市鄞州区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平稳“越冬”。

 

  具体包括: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一次性缓缴3个月税款,并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费;同时,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该区建立科技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放贷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股权融资等多渠道的直接融资;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向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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