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企联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协会中心
协会简介
企联章程
组织机构
部门设置
协会媒介
代管协会
新会员入会条件
入会条件
邀请函
申请表
登记表
团体会员
财经热点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财经热点>> 财经热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年9月25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发改价格[2010]209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

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0]60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你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二、业务监管费。你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0年的分档费率为:3万亿元(含3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7%,3万亿元以上至5万亿元(含5万亿元)部分为0.005%,5万亿元以上至7万亿元(含7万亿元)部分为0.003%,7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1%,9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1年和2012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三、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上一篇:央行报告称下阶段继续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下一篇:2010年国庆节期间1日至7日重要财经资讯汇总

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 合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6号 邮编:230001 EMAIL: 1161590375@qq.com TEL: (0551)65136583 FAX: (0551)65136583
 技术支持:新干线网络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9023400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1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