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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更新日期:2009年9月1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奖励政策》
  ——
摘自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文件.合经运行[2009]43号文

  
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把保增长作为今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目标,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特殊时期采取特定措施,进一步整合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大力开拓市场,实现增产增销,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1、基本原则
  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凡企业2009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超出2008年的部分,扣除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后给予奖励。多产多销的多予奖励。

  2.奖励范围及奖励办法
  (1)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垄断性行业企业外,均属奖励范围。

  (2)以企业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计算(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作为奖励计算依据。

  (3)按2008年行业平均增加值率将工业企业划分为四类(具体企业分类情况见表1),各类企业2009年考核指标比上年基准增幅分别为:第1类5%;第2类10%;第3类12%;第4类8%。

  (4)以各类企业2009年全年考核指标超过第4条规定基准增幅的增量,分别按第1类1.1%;第2类1.3%;第3类1.5%;第4类1.7%给予奖励。

  (5)对2009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分类别,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并按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上年的增量(上年考核指标基数不足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统一再按0.6%给予奖励。

  (6)对根据市政府合政〔2007〕 18号文件以及与县、区(含开发区,下同)已签定协议,2009年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统一按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基准增幅增量的0.6%给予奖励,“一事一议”政策照常执行。

  (7)对江汽、海尔、美的等同一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设有多家企业的,合并为一个单位考核计算奖励。

  (8)每个考核单位全年奖励额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3、奖励考核与兑现
  (1)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属三县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县按5∶5承担;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区按8∶2承担。

  (2)为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相关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采取预拨资金方式预兑现奖励,年终算总帐,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对2008年工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表2),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根据各企业自报的2009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完成数,核定企业全年预计可得奖励数额,与企业达成协议后,市财政分别按市区范围内企业市承担80%、三县范围内企业市承担50%比例,直接将市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一次性预拨给企业。县、区应承担部分,由企业向县、区申请拨付。
  2).对2008年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下以及2009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县、区按季对企业考核指标比上年增长情况进行累进考核,确定应预兑现企业的奖励数额。对市按规定比例应承担部分,由各县、区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进行审核后将资金预拨给县、区财政;各县、区在收到市财政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连同县、区自身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将奖励资金预拨给企业,并将分企业奖励资金汇总表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查。

  (3)市统计局在年度终了后22日内,向市经委提供分企业2009年全年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及上年同期数据资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核定各企业全年应得奖励数额(奖励资金计算公式见表3),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与各企业及县、区办理资金结算,并将分企业应得奖励情况通知所在县、区;各县、区据以与金业办理奖励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4、其他
  (1)奖励资金以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2)企业可按不高于全年奖励资金的30%,对管理团队成员2009-2010年在本市购置住房给予补贴,补贴额按每人实际购房价款的2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3)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季对县、区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凡截留、挪用市预拨的奖励资金,或县、区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未及时足额拨给企业的,一经发现,对县、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对企业考核指标的审核监督。对企业工业总产值出现异常变动的,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对主营业务收入出现异常变动的,由市统计局提供具体企业名单,市国税局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5)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查处,对企业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附则
  (1)本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到12月31日止。
  (2)市政府合政〔2007〕18号文件第7、10条规定的政策,2009年暂停执行。
  (3)本政策所称垄断性行业企业是指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烟草企业。
  (4)本政策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3538581(工经办)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摘自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合政办[2008]67号文

  为进一步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落实“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调动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的积极性,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局面,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支持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经推介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中小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向市经委推荐名单,经市经委初审后,由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各商业银行推介。

  2、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推进“银企对接”
  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定期将符合合肥产业发展要求、潜力大、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推介,同时加大对发放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力度,以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1.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2.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损账比例S=(损账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该比例超过10%时,按10%计算。
  贷款比例D=(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资本金总额)
  补偿比例=(财政补偿金额÷损账金额)×100%。
  3.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

  (三)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1.对推介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超过15%的,对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其新增贷款部分给予财政贴息;企业税收增幅在15%-3%(含30%)的,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40%的贴息;税收增长30%以上的,给予60%的贻息。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及享受本政策的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3.对推介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担保费,企业负担50%,其余50%由市财政与承保的担保机构另行结算。
 

     政策申报、兑现及执行时间
  1.凡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每半年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企业或担保机构。
  2.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政策执行;三大开发区和市辖四区兑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
  3.在本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政策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5.本政策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3537875(市中小企业局融资处)

 

                 《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摘自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2008]135号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着力把合肥打造成为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皖发〔2008〕18号)和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阑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
  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9.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刨新圈队10-2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对在我市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国家和省批准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1000万元资助,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2.在我市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3.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面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的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专业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5.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成效显著的,给予20-200万元资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6.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给予10-30%补贴。
  
7.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在我市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8.对我市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10.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突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从2008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3.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企业,经论证认可的,给予企业同等额度资助。鼓励高校师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创新类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4.支持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效益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5.支持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6.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7.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8.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9.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拟上市公司上报上市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上市辅导费用,给予50-100%的垫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垫支的辅导费用全额收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及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项目资金总量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买“壳”上市、并把上帝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1.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2.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3-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3.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4.对我市企业聘请圈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5.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6.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1.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本政策措施由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和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受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本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3537765(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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