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超出2008年的部分,扣除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后给予奖励。多产多销的多予奖励。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把保增长作为今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目标,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特殊时期采取特定措施,进一步整合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大力开拓市场,实现增产增销,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和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奖励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凡企业2009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超出2008年的部分,扣除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后给予奖励。多产多销的多予奖励。
奖励范围及奖励办法
1.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垄断性行业企业外,均属奖励范围。
2.以企业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计算(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作为奖励计算依据。
3.按2008年行业平均增加值率将工业企业划分为四类,各类企业2009年考核指标比上年基准增幅分别为:第1类5%;第2类10%;第3类12%;第4类8%。
4.以各类企业2009年全年考核指标超过第4条规定基准增幅的增量,分别按第1类1.1%;第2类1.3%;第3类1.5%;第4类1.7%给予奖励。
5.对2009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分类别,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并按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上年的增量(上年考核指标基数不足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统一再按0.6%给予奖励。
6.对根据市政府合政〔2007〕18号文件以及与县、区(含开发区,下同)已签订协议,2009年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统一按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基准增幅增量的0.6%给予奖励,“一事一议”政策照常执行。
7.对江汽、海尔、美的等同一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设有多家企业的,合并为一个单位考核计算奖励。
8.每个考核单位全年奖励额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奖励考核与兑现
1.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属三县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县按5∶5承担;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区按8∶2承担。
2.为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相关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采取预拨资金方式预兑现奖励,年终算总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对2008年工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企业,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根据各企业自报的2009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预计完成数,核定企业全年预计可得奖励数额,与企业达成协议后,市财政分别按市区范围内企业市承担80%、三县范围内企业市承担50%比例,直接将市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一次性预拨给企业。县、区应承担部分,由企业向县、区申请拨付。
(2)对2008年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下以及2009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县、区按季对企业考核指标比上年增长情况进行累进考核,确定应预兑现企业的奖励数额。对市按规定比例应承担部分,由各县、区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进行审核后将资金预拨给县、区财政;各县、区在收到市财政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连同县、区自身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将奖励资金预拨给企业,并将分企业奖励资金汇总表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备查。
3.市统计局在年度终了后22日内,向市经委提供分企业2009年全年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及上年同期数据资料,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核定各企业全年应得奖励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与各企业及县、区办理资金结算,并将各企业应得奖励情况通知所在县、区;各县、区据以与企业办理奖励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其他说明
1.奖励资金以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2.企业可按不高于全年奖励资金的30%,对管理团队成员2009-2010年在本市购置住房给予补贴,补贴额按每人实际购房价款的2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3.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季对县、区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凡截留、挪用市预拨的奖励资金,或县、区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未及时足额拨给企业的,一经发现,对县、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对企业考核指标的审核监督。对企业工业总产值出现异常变动的,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对主营业务收入出现异常变动的,由市统计局提供具体企业名单,市国税局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5.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查处,对企业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附则
1.本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到12月31日止。
2.市政府合政〔2007〕18号文件第7、10条规定的政策,2009年暂停执行。
3.本政策所称垄断性行业企业是指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烟草企业。
该政策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把保增长作为今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目标,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特殊时期采取特定措施,进一步整合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大力开拓市场,实现增产增销,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和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奖励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