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措施
(讨论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 (皖发〔2008〕17号),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着力把合肥打造成为推动全省创新 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 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和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 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 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 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
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试点
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 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 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 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500万元奖励;已认定 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奖励; 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 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20万 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 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 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9.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 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 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 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2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 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1.对在我市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国家
和省批准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 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1000万元资助,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2.在我市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 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 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3.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 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1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面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的科技成果工程化 平台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专业技术服务成 效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15.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
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成效显著的,给予20-200万
元资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 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6.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 析测试费用给予10-30%补贴。
17.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 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在我市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 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8.对我市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 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所缴纳各项税收 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0.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 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 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 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从2008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 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 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23.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 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来我市创 办企业,经论证认可的,给予企业同等额度资助。鼓励高校师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具有产 业化前景的创新类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24.支持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给 予每件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效益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 予50万元奖励。
25.支持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6.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 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 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 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7.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 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 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8.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 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 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 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29.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 分,全额奖励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 集合债券。
拟上市公司上报上市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上市辅导费用,给予50-100%的垫支,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垫支的辅导费用全额收回。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及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 项目资金总量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 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30.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1.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3-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 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3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 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33.对我市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 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4.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 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 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5.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 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37.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8. 本政策措施由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和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9.本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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