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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民间借贷规范出台 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
更新日期:2012年6月13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据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第6次常务会议已于6月5日讨论通过并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这是金改启动以来,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法制日报6月13日报道称,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旨在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使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

作为该办法的独家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暂行办法一大亮点是,明确鄂尔多斯市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作为暂行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于借贷主体与借贷合同的规范。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放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必须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暂时资金短缺的企业,所借的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借款人严禁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不得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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