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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
更新日期:2010年6月9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优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6月7日合肥中院与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此举在省内尚不多见。

  对法官交往行为进行限令

  该《规定》分别对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不得有的行为进行了限令。《规定》要求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相关案件的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露审判秘密;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严禁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不得与律师串通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分案件标的物。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同时要求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违反规定请求法官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以及请求法官泄露审判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得为法官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送礼、行贿;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应法官要求,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不得与法官串通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将视情给予处理

  法官一旦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有关法院及其相关部门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律师违反《规定》,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将建议相关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官与律师发现对方有违规行为的,均负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
 


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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