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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条”助力安徽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对成功上市企业或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或发行费用10%的补贴

  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3年内全部奖励企业

  近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36条实施意见,助推我省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非公企业比“十一五”末翻一番,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5%,提供城镇就业岗位占全省城镇就业的80以上。

  近年来,我省非公经济快速发展,去年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56%以上,今年前三季度,全省非公经济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5%。但融资难、创新人才缺乏和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仍然制约着我省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在国家相关政策基础上作出一些创新性规定。

  针对融资难问题,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的总量、增速列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单列小企业信贷指标,完善授信业务制度,保证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可适当扩大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加大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和减免力度。同时,支持小企业采取动产、应收账款、承包合同、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选择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每年选择部分成长型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重点上市培育辅导,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

  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业发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针对创新能力不足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实施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工程,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对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奖励企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端人才引进、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专利资助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等。重点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支持企业发展自主品牌。

  意见还对支持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总结我省实际工作经验,提炼出培育产业集群、培育成长性小企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条款。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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