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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制定并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1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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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将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日下发了《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试行),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中,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提交审查。其中:年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均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由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可由各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不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产、使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省经信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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