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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交通和通讯补贴按工薪所得扣个税
更新日期:2009年9月16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原
因是,正在进行的“查税风暴”中,因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
机关和企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根据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
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薪金所得”范围扩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向员工征收个税的“薪金收入”这一概念范围有
所扩大。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
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
他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还有,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的数额;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
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为员工计提年金时均摊到每月计算
出的每月应得年金。


    停车费补贴也要征税
    企事业单位车改后涉及到的有关费用也将征收个税。
    在国税总局出台的解释文件中亦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
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
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
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现在并未强制执行
    新的个税计征政策对员工会有多大影响?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虽然新的个税计征政
策已经出台,但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企业对员工发放的现金到底是交通补贴、车
贴,还是个税以外的补贴,概念上很难明确。

    据透露,不少企业采取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向职工发放的超标准交通补贴,在记账时并
没有将其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收入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以车贴、通讯费等方式向员工发放现金,最多的每位员工每个月发放金额达
3000多元……”

    据了解,随着税务总局查税力度的加大,市地税部门将着手调查,一经查实将补缴以往
未缴纳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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