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在稳定基本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在一些重点方面有所突破,尤其是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公众权益。这是日前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环境保护部赴湘鄂两省,就修改《环境保护法》进行专题调研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提出的要求。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目标,就是要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起点上,围绕现行《环境保护法》亟待解决的一些条款与环保单项法律的有关条款不衔接、不适应等突出问题进行修改,以消除法律不一致对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吸收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有效性。
“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环境资源面临新的压力,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有着新的期待,抓紧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刻不容缓。修改《环境保护法》是新时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提出的紧迫课题,是促进科学发展、深化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结合现阶段环保工作实际与人大环资委的修法精神,此次修法将遵循4 项原则:一是要按照环资委的要求不求大而全,争取在某些重点方面有所突破;二是要按中央的统一部署,稳定基本管理体制,联合各部门求同存异,为共同的目标而协作奋斗;三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四是要合理确定不同法律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