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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四大机制加强转移支付管理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预算法》修改后,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转移支付管理为抓手,着力建立四大机制,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填补了安徽省转移支付管理的制度空白。
    第一,建立评估退出机制。为解决专项资金事权重叠化、项目碎片化、资金分散化等问题,《办法》明确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实现专项资金设立有审批、期限有规定、退出有机制,重点是严把“三关”。一是严把准入关。针对部分专项资金立项依据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等,《办法》提升设立管理层次,明确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新增、调整、撤销专项资金,一律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二是严把期限关。针对专项资金设立大多执行期限不清晰,有设立时间、无停止时间,有设立规定、无退出机制,容易形成阶段性政策固定化、短期性政策长期化。为此,《办法》明确了新设和现有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并与中期财政规划有效衔接,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自动撤销。三是严把评估关。《办法》明确在执行期限中,可综合评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设立依据变更情况、政策内容变化情况等,据此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或撤销意见。
    第二,建立分类管理机制。为强化专项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合理分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根据资金使用方向,分为基本财力类、民生保障类、区域发展类、引导激励类、其他补助类5类,细分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规则,分类加强管理。专项资金根据监管需要,区分涉企类和非涉企类,涉企资金纳入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二是统筹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安排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原则上只规定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类”或“款”级科目,完成特定政策目标后,可在“类”级科目内统筹使用。
    第三,建立分配创新机制。为创新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强化分配主体、分配方式、分配监管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分配主体下管一级。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明确提出省级一般不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下放资金和项目审批权,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二是分配方式对接市场。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实现分配方式三个转变,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投入,《办法》明确更多采取贴息、担保、购买服务等方式;变事前补助为事后补助,更多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变无偿支持为有偿支持,支持企业发展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等专项资金,《办法》明确原则上由市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三是分配监管信息支撑。在实行因素法、公式化和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办法》明确涉企资金全部纳入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发挥数字财政的比对审核、监测预警作用,避免涉企资金虚假申报、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无效支持等现象。
    第四,建立责任压实机制。为建立过程可倒查、效益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的追溯机制,按照权责对等、权责匹配的原则,《办法》压实了监管责任、绩效责任、公开责任,以责任落实推动管理落实。一是压实监管责任。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及市县政府各个主体监管责任。专项资金管理明确界定了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市县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个主体监管责任。同时,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市、县或省主管部门审核的,由市、县政府负责人或省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二是压实绩效责任。明确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强化全过程绩效评价,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三是压实公开责任。明确省直部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专项资金管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逐步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管理全过程,提高资金管理透明度。(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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