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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购买次级债将不得计入附属资本
更新日期:2009年9月2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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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考虑将银行交叉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征求意见稿要求,如果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需要从前者的附属资本中全数扣除。这一规定将溯及以往发行的所有次级债。
根据银行业的公开数据估算,目前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在银行业资本金里占的比重有限,此举将使银行业当前的资本充足率大约下降几十个基点,但势必会对未来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次级资本的流行做法产生影响;对现在已经计划发行次级债但尚未发行的商业银行来说,这一规定也可能会抬高实际的发行利率。
中国债券信息网显示,截至2009年7月,商业银行债券余额为5653亿元,占整个债券市场份额的3.54%。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和金融债,前两者都可计入发行人的附属资本。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接近4300亿元。根据监管当局测算,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有51%在银行体系内由各银行交叉持有。据此估算,银行业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应不少于2000亿元。
接近监管当局的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是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对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依赖性,亦缓解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银行发次级债来补充资本,优点是速度快,但缺点是这种资本补充机制不是内生性的增长,而且银行间互持次级债,增量资本没有进入,真正的风险抵补能力并没有建立起来。”一位监管部门人士说。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属于商业银行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2004年6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其中允许商业银行可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并规定银监会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但持有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银监会与央行有关负责人当时指出,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般对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设定上限,限额以内的部分按100%风险权重计入风险资产,超出部分从其资本中扣减。
此后,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颇为流行。今年上半年以来则更为汹涌。今年前七个月,商业银行已发行次级债(包括混合资本债)总量已达2107亿元,是去年全年724亿元发行量的2.9倍。而按照目前上市银行已公告的拟发行次级债规模计算,未来仍有2380亿元的发行量。相对于往年,今年次级债发行较多,一方面是在经济下行期,银行本身有逆周期补充资本的需要,以增强抵补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当前低利率环境,也使得银行发债成本较低;此外,2004年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时发行的次级债今年到期,银行需要滚动发行以替换,这部分的到期量约66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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