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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更新日期:2012年3月1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3月1日起,《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日前,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吴存荣就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作出了重要批示。

  吴存荣在批示中指出:“水是合肥最大最好的资源与特色。水环境是合肥生态环境的灵魂,必须充分加以保护,必须政府尽责任,公民尽义务,以保持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活质量。”

  据悉,这部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历时一年多,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涉及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花费精力之多,在我市的立法工作中均属首次。2010年9月27日,市政府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合肥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的议案》。2011年4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市政府提出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同时还特别委托了安徽大学法学教授率相关博士组成专家组从事具体的条款设计工作。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首次与专家组合作共同修改法规草案。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这个条例。

  据了解,《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基数,处罚金额是以往的12倍;要求违法排污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环境治理承诺;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可以实施断水、断电、断气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偷排”这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变相偷排行为,如稀释排放、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间歇式排放的单位不在指定时间排放,认定为偷排行为,并给予严厉处罚。
 
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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