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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
更新日期:2009年3月28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一直游离在监管之外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将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同时,国务院要求,银监会牵头成立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2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国务院将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该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具体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市场退出工作,《通知》明确,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管部门则按“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来确定。对于跨省区或者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管。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企业借贷、发债等融资业务的重要增信手段,担保企业的经营风险与银行风险联系紧密,但此前一直没有明晰的监管机构。工信部的中小企业司负责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审批准入,各级财政部门会对其注资成立的担保企业有所管理,银监会则对银行与担保企业的合作会有一些操作意见,但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系统监管缺位。

    从业界实际情况来看,部分政策性的担保企业业务能力稍弱,主要靠政府注资推动发展;民营的担保企业,由于行业监管缺位,经营业务杂乱,担保企业利用银行和企业资金发放贷款、从事违规业务的现象屡见不鲜。

    面对多重问题,《通知》要求,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方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取缔不合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通知》要求,联席会议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并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上述《通知》也是“国三十条”出台后,国务院首次针对担保的监管发文。此前的政策多是从税收或贴息优惠、风险分担、扩大为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服务等角度,促进担保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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