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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交通通讯补贴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3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等六大税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能源行业和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
此次文件规范的重点领域。

   上述文件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复核
这些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
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可
以计入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但是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
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还有: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
的公务费用的数额;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
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为员工计提年金时均摊到每月计算出的每月应得年金。

   营业税方面,对于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行为,国税总局
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
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以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
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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