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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31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让全额征营业税

  据新华社电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3日对
外公布了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
征收营业税。

  这份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
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
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
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
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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