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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资委拓宽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范围推进省内国有企业重组整合
更新日期:2010年3月30日  浏览次数:次   字体【
为支持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009年江苏省国资委批准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项目34宗,涉及股权94项。近日江苏省国资委又印发《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范围、定价进行明确,进一步推进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国有企业通过资源重组整合做优做强,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是拓宽了协议转让的范围。通知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主辅业整合的产权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拓宽了之前协议方式转让仅限于所出资企业内部的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之间进行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定价方式。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通知明确,国有全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其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须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增加了以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依据的定价方式。

  三是规范了转让的程序。通知强调,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批。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是注意了决策和审批的操作性。通知规定,涉及管理层和职工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不列入可以协议转让的范围(不引起各自权益比重变化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要求,通过国资监管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等行为。便于企业和国资部门的决策和审批。

  五是明确了责任追究。通知还明确,省国资委将适时组织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国有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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