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要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由环保部负责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报送环保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都出具了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书后,环保部才能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通知》强调,要严格把握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